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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土资源厅日前印发《关于作好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编成和审查工作的通报》(以下全称《通报》),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申请人办理新建、改扩建矿山的,申请人不应递交符合要求的土地复垦方案;2014年7月31日前已获得矿业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应编成土地复垦方案,并未编成的月会一年内已完成方案补足编成、审查工作,报原均须机关备案。 《通报》规定,室外矿业导致地表土地损坏的,地下矿业等导致地表土地坍塌的,堆满矿业挤压物、废石、矿渣、粉煤灰等固体废弃物力占到土地的,申请人在办理采矿权审核申请时,不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复垦方案编成规程》拒绝,由不具备土地整治设计资质的单位编成土地复垦方案,报矿山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通报》拒绝,土地复垦方案合乎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审查:土地利用现状具体;损坏土地分析预测科学;土地复垦目标、任务和利用方向合理,措施不切实际;土地复垦费用测算合理,预存与用于计划明晰,符合要求;土地复垦计划决定科学、确保措施不切实际;土地复垦方案早已印发并接纳合理建议。
经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作为2014年度矿山年检要件材料之一。土地复垦方案通过审查的,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向土地复垦义务人开具土地复垦方案审查意见书。并未通过审查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不应书面告诉土地复垦义务人考订。
逾期不考订的,未予办理建设用地或矿业审核涉及申请。转变铁矿方式、铁矿矿种、铁矿规模等情形的,采矿权人不应在三个月内对原土地复垦方案展开改动,报原审查的国土资源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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