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类4
为更进一步强化煤矿事故隐患排查,有效地防止遏止轻特大事故,国家煤矿安监局近日发文就《煤矿根本性事故隐患判断标准(印发稿)》,面向煤矿企业印发。从印发稿看,该《标准》限于于判断各类煤矿根本性事故隐患,区分了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强定员的组织生产;瓦斯若然作业;煤与瓦斯引人注目矿井,并未依照规定实行以防引人注目措施;高瓦斯矿井并未创建瓦斯抽采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无法长时间运营;通风系统不完备、不可信;有相当严重水患,并未采取有效措施;超层越界铁矿;有冲击地压危险性,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大自然引燃相当严重,并未采取有效措施;用于明令禁止用于或者出局的设备、工艺;煤矿没双回路供电系统等15个方面的根本性事故隐患。
同时,就煤矿15个方面根本性事故隐患的明确情形展开了具体。函中,国家煤监局请求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将印发稿并转有关煤矿企业,并汇总煤矿企业明确提出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悉数于2020年3月25日前,以书面或电子文档形式对系统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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