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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物流全媒体7月31日讯(微信:cn156news ) 7月28日,《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公开发表印发。其中规定,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将带牌销售,对早已出售上路的微克电动自行车将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之后将禁令上路。 随着北京市非机动车保有量的剧增,非机动车违法乱象日益突出,不易引起道路交通事故,影响道路通行秩序和安全性。
通过法律解决问题非机动车管理中不存在的问题,规范增强非机动车管理早已沦为亟待解决的课题。从今天起,《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规定(草案)》将网际网路征询广大市民意见建议。 草案具体: 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非机动车须经注册上牌后方可上路行经。
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均衡车等器械、设备不得上道路行经。具体非机动车登记、更改、外省市号牌注册及牌照换、补领等规定;实行电动车自行车带牌销售制度。
同时,更进一步完备非机动车通行规定。 一是 具体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号牌加装的规定,拒绝上路行经随车携带行驶证。禁令假造、捏造或者用于假造、捏造的非机动车牌证。禁令用于其他车辆的非机动车牌证。
二是 细化非机动车载人、载物规定。容许电动自行车在驾驶员座位后部的相同座椅内载一名12岁以下的儿童;不容许用于非机动车机车载人、载物装置。 三是 提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员人上路行经配戴头盔。
四是 规定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不得驾驶员非机动车。 五是 具体涉及法律责任。 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原作以下惩处规定: 一是 销售并未划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是 专门从事经营性组装、安装、改装成非机动车或者销售组装、安装、改装成非机动车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一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是 假造、变造或者用于假造、变造的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一处500元罚款;非机动车生产、销售单位假造、变造或者用于假造、变造非机动车牌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处5万元罚款; 四是 用于非机动车机车载人、载物装置;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均衡车等器械、设备非法上道路行经的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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